对于父母
出资购置之房产是否应被界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这一问题,其判定依据可归纳如下:
若该房产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购置,且未作任何特殊约定归属某一方所有者,则将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倘若父母曾做出明确声明将房产
赠予其中一方子女,则该房产将被认定归属于受赠一方子女所有,不得再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存在其他相关约定,则应依照这些约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