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
监护关系存在终止的可能。
然而,仅限于在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至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或是
监护人丧失监护职责能力这两种情形时才会如此发生。
依照相关法律规范,结束后的监护责任无法再次恢复。
监护,即为一种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民事权益,实施监督并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
人死亡;
(四)人
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