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时,我们建议您优先选择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其他能够充分满足保密需求的途径来完成。
同时,为了确保国家秘密载体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请遵循以下相关规定:
当您需要制作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委托有资格且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机构或组织来执行,并且请务必保证制作过程中的场地同时符合保密需求;
在接收和发送国家秘密载体时,请务必按照规定进行清点、编号、登记以及签收等手续,以确保信息安全无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