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在实践中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然而,这种强制执行应秉持适度原则,应严格控制司法拘留等手段的适用。
不可将子女视为执行对象进行强制探视。
对于那些拒绝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仅能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例如将子女送至指定场所以便对方进行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