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犯罪中
公共财产的界定范畴即包括国家所有之财产、由广大
劳动者共有的财产及表现为扶持贫困人群和开展各类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用基金的财产等内容。
在此基础之上,当个别
国家公务人员应用自身职权便利,对上述
公共财物进行
盗窃、侵占、诈欺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法进行实名或变相占有时,即构成了
贪污罪行。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
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