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之规范如下:
其一,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生理机能出现部分障碍;
其二,导致人体各部位或容颜受到损害;
其三,其他可能对人身体健康产生中度程度伤害的各类损伤,涵盖
轻伤一级与
轻伤二级。
其四,鉴定过程应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以
致伤因素直接引发的原发性人体伤害以及由该等伤害所衍生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基础,进行全盘深入的分析和综合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