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置房屋,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将其视为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有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佐证这一观点:
第一种是男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并在房产登记簿上仅将一方的名字添加为所有权人,然而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妇二人共同承担了贷款偿还责任,在此情况下,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属于夫妇双方共有;
第二种情况则是男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偿还责任由夫妇中的某一方单独承担,并且在房产登记簿上仅将该方的名字添加为所有权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属于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一方所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