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大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多项相互负债时,若无明确规定谁需先行履行,则各方应按照同等条件同时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
若各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负担具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未能按约履行,那么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履行请求;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
当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时,该方有权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