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明确,被确认为违章建筑的设施,于拆迁补偿问题上,并无合法权益可言。
至于那些不予补偿的所谓"违章(法)建筑",其本质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免费拆除的建筑物,而非仅仅依据是否持有产权证书或批准文件来判定其是否为违章(法)建筑。
在许多情况下,未能取得相关产权证明往往源于社会历史遗留因素所致,并非产权所有者的主观过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