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教师在公众场合对学生实施侮辱性行为这一现象,我们需明确地指出这种行为已触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属于非法行为。
若教师的羞辱行为性质较为轻微,可通过校方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然而,若此种羞辱行为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经过协调后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教师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