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知识,即
承包方对建设工程项目价款有优先于
抵押权及其他债权进行受偿的权利。
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在处理
房地产纠纷案件以及
执行案件时,人
民法院应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性,高于抵押权与其他债权;
其次,当
消费者已全额或大部分支付购买
商品房款项之后,承包方对该商品房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不再对消费者产生影响;
再次,建筑工程价款不仅包含了承包方为建设工程所需支付的员工薪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还不包括由于发包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部分;
最后,承包方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完工之日或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完工之日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