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涵盖了如下六个主要范畴:
首先,是由于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次,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负担的债务;
再者,丈夫或者妻子为了治愈某种疾病而承担的债务也属于其中之一;
另外,在孩子成长阶段,夫妇一方或是双方因抚育儿女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亦在此列;
最后,赡养具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产生的债务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