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希望对方能够提前
履行合同义务,则需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债权人有权提出请求,要求
债务人提前履行
合同责任,然而这必须建立在双方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且得到了对方的同意,或者债务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其已构成预期违约的基础之上。
所谓“预期违约”,即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间尚未正式来临之际,其中一方并未持有正当理由,却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即便是在履行期间正式结束之后,也不会去履行自身所应承担的
合同义务,或者说,从其行为表现来看,在履行期间正式结束之后,其根本没有能力去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