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狗獾子被列为二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捕杀或破坏狗獾子栖息地及种群数量的行为,均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面临严厉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其中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留,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而对于情节较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刑期将长达十年以上,并且有可能被处以罚金甚至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