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法妥善保管借据,建议您尽可能捕捉其他能够证明借款关系的确凿
证据,通过采取法律手段,如提
起诉讼来
追讨资金。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明确规定,当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载明
债权人姓名,但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