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之构成要件,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是不容忽视的;
其次,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其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等一般主体;
再者,在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上,通常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便私自设立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最后,在犯罪的主观心态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