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且以离婚为条件,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彩礼。遇到此种情况,给付方收集证明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导致自身生活困难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一般会获法院支持,给付方保留好给付彩礼的凭证等证据来维权。
(三)实践中,要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当事人可通过协商确定返还事宜,若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时要将上述因素阐述清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