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子女
抚养问题的
离婚案件中,除非双方就子女方应多得的财产数额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否则子女方无法在此类情况下获得额外的财产份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因此,若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允许子女方多得部分财产,则子女方可据此获得更多的
财产权益;
反之,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通常会依据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而子女方并不能因抚养子女而获得额外的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