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新增了“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
按照这项新规,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时,如双方均表示同意,可为其设定不超过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若选择协议离婚,则只需要设定一个月的冷静期即可。
在这段设定的冷静期间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并领取离婚证。
如在一个月内未能这样做,将会被视为主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分编第四编婚姻编》第八百五十四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