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视角下,债权转让的实质性效果体现为:
原始债权人将其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彻底解除,由受让人接过债权人的身份,承担起新的债权债务责任。
另外,对于债权人将自身所享有的相关权利进行转让的情况,受让人将依法获得与该债权密切关联的从属权利。
但是,债权人在进行权利转让时必须遵循一条基本原则,即不得损害到债务人的权益,更不能因此而削弱或剥夺债务人本来应有的权利。
最后,债权人在实施权利转让行为时,有义务向债务人发出正式通知。
若未履行此项通知义务,则该次转让对债务人而言将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