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依据具体损失状况进行分析判断。
在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车辆停运损失,应根据常规的运营收入水平状况来精确厘定相应赔偿额度。
对于常规运营收入水平的认定,相关责任方即车辆运营人员需承担起举证责任。
即,车辆运营人须提交证据以证明在车辆停运期间本可获取的合理收入部分。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