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明确规定,当男方以解除婚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其支付的彩礼费用时,若经查证证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尽管双方已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彩礼,且此举导致男方自身生活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