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严谨定义是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后,根据法律规定能够为债权人提供进行债务清偿及分配的破产企业所有资产。
其具体涵盖的范围包括:
有形财产,如固定的生产设施(例如厂房)、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产成品乃至办公设备等;
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各类投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