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支持以下类型的借据:
第一种是由一方在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进行再转贷所签订的借据;
其次是基于采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获得的资金进行再转贷所签订的借据;
另外,没有资质的放贷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向公众发放借款所签订的借据同样不会得到支持;
最后,如果一方明知合作伙伴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却仍然与其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协议,此种情况也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