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对于夫妻之间达成共识并确定由某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亦或是在其中一方进行与家庭共同生活无直接关联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均应当被视为是该方独自承受的单方面债务。
此外,秉承历史传统,我们坚持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前产生的债务不会因为婚姻这一重要的人生事件就自动转变为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因此,在离婚手续完成后,尚未偿付完毕的婚前个人债务仍然应该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同样地,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有任何一方独自为了生产经营而欠下的债务,并且在此期间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并没有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些债务也应当被视为是该方的单方面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