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来说,行为人必须在主观心态上具备出卖他人的意图。
只要行为人出于出卖的目的,实施了任何一种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那么他/她便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地将被拐卖的对象卖出,也就是犯罪目的是否得以实现,都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
一旦犯罪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及以上的;
(3)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强奸的;
(4)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的;
(5)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