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必须具备通过施暴手段来达成个人目的的明确意图;
其次,该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如殴打、捆绑、残害等,也可能包括限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经常性的辱骂和威胁,这种行为必须已经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或者心理上的实质性创伤,使得受害者因内心的恐惧而被迫顺从施暴者的意志。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
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