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房屋拆迁并提供相应赔偿时,我们会根据贵方的房屋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加以区分,从而决定您将获得何种档次的房屋补偿费用;
同时,对于您在此期间的临时居住需求,我们也同样尽最大的努力来满足,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来为您发放周转补偿费用;
最后,我们还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拆迁政策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您提供奖励性补偿费用。
通常来说,贵方有权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然而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首先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会进行产权调换,而是直接向您支付货币补偿;
其次是当贵方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共识时,我们将会对贵方实施房屋产权调换。
在产权调换的过程中,原来的房屋承租人仍然享有租赁权,而贵方则需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