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其他附属物的赔偿金额的规定,属于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的补偿政策范畴,因而其标准并不存在统一性可言。
所谓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质上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时,对于被征地范围内土地上的建筑物、水井、道路等附属设施所遭受的损害,由用地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