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之契约,即为一种由于缺乏某些重要生效要素所导致的合同类型。
其效力状态,完全取决于具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运用此权利进行撤销。
在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尚未决定是否行使其撤销权时,此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一旦撤销权得以实施,该合同便转变成为无效的协议。
对于因签订此合同而获取的任何财产利益,应当给予充分的返还;
如若无法全额返还或无须返还,则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补偿。
对于存在过失的一方,应当对因此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果双方均有过失,那么他们将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