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在生前与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
此种协议一旦签署即刻产生效力,各方当事人需严格恪守协议条款中的所有规定。
若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在与自然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出于非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致引发协议解除之情形时,该方将丧失享有遗赠权益的资格,且向遗赠人所支付的供养费用通常情况下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反之,若遗赠人在未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未能履行协议,从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话,那么他就需要偿还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