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者的主观意识里必须具有非法侵吞他人财产的意图这一重要因素,也就是说,其借贷之初便已经萌生了无法偿还的意念。
在法律界定中,诈骗罪的成立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着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这一核心要素,因此,那些看似借债实则行诈骗之实的行为,绝非真正的借贷,而是其精心策划的欺骗幌子,从客观的角度看,他们本无归还的意愿。
2.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犯罪者通常会采取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的手法,使得受害者对其产生误解,例如,他们可能会谎称借款是为了进行某项投资或者盈利性活动;
也可能会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让受害者误以为他们具备还款的能力。
3.当犯罪者成功骗取到财物之后,他们并不会考虑如何归还这些财物,因此在使用这些财物时,他们往往无所顾忌,毫无节制,最终导致财物的彻底损失,比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食毒品或者个人挥霍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