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取得
子女抚养权后拒绝另一方进行合理探望的行为发生时,此种情况下,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积极配合并切实执行适当的
探视权。
然而,若仍有一方无视法律规定,公然违抗法院的指令而未能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对此种情况,受害一方也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
由权威的人
民法院根据事实作出裁决,实施包括
拘留和罚款在内的强制性
处罚措施。
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任何情况都不能剥夺父母对子女的
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