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判刑的累犯,司法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减刑这一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涉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据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可依法同时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决定。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