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侵犯的主要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其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以及存储于其中、进行处理或传输的各类数据与应用程序。
在现象上,这种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破坏,或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并处理、传输的数据与应用程序进行恶意篡改,而且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这种罪行的实施者是普遍性的普通个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此种罪行的实施者。
然而,实际上能够真正构成此罪的,往往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具备丰富知识的专业人士,例如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操作员、管理维修人员等等。
在主观方面,这种罪行必须是由行为人故意为之,而过失则无法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