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产品”泛指不具备任何商标标识、制造商信息以及生产地标注的商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此类产品必须被禁止进行销售活动。
在明知所购商品为“三无”产品的前提下,消费者仍选择购买,这并不意味着能够减轻经销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即便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也需对其行为负责,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如果经销商已事先告知消费者该产品在使用性能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且消费者在知晓后依然决定购买,并且因使用不当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那么经销商将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