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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基本信息

被告: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确定原告对被告享有优先债权356657.5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因与马某旺、马某华、沈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16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沭民一初第28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马某旺在被告金源公司的股金款40万元予以扣押。后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沭民一初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旺归还原告借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336562元。马某旺未能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为此支付执行费10096元及鉴定费5000元,但该案至今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4月16日,被告召开股东会,确认马某旺的投资款为494630元,并提请法院办理结算手续,法院至今未予处理。现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未予确认。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沐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6月16日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