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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审核指引

借款合同审核指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一、借款币种与金额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币种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所借货币的种类,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所借取的货币数额。借款币种与金额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借款币种及其数额做出明确约定。对于借款币种应当载明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并应当载明具体的货币的名称,借款数额应当注明其货币单位。

二、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直接目的,决定着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方向与使用范围。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与其能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直接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按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约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按约使用借款既是借款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判断借款人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当将贷款用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期限。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有偿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与利息成正比,借款期限越长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越高。当事人如果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者具有歧义,不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而且借款当事人的借款目的也有可能不能实现。故在审查借款合同中,应当注意审查相应条款。

四、借款利息与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接待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则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年利率为24%--36%之间的,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24%部分借款人不可请求返还,未支付部分法律再在保护。

故在审查借贷合同的利息条款时,应当注意借贷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利息,约定利息的数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客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后果。

五、还款方式

还款包括一次性还款和分期还款,对于商品房按揭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方式与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采取何种方式还款。对于采取分期还款和按揭还款的,还应在合同中明确每次的还款日期、还款金额或者还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六、借款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借款合同的性质,借款合同可选择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之一,在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或者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审查借款担保条款时,应当注意担保条款能否成立、担保期限以及担保的实现方式。

七、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至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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