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应遵循规定尽快实施伤残鉴定。
具体的鉴定时机通常为治疗阶段完结或临床治疗效果趋于稳定之时进行。
此外,伤残鉴定须立足于损害治疗的最终结果或结局,通过科学方法严谨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客观、准确地得出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