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减交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若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应予以批准并减免其诉讼费用: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计艰难,正处于接受政府救济时期,或是家庭生产经营面临困境无力维持的情况;
身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管理站代为申请;
以及具有确实需要减交诉讼费用的其他特殊情形。
在此类情况下,减交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3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