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因此引发诉讼,通常情况下其配偶也将受到牵连。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作为担保人,他所要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他们在婚姻关系中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最终由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和支配。
依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除非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否则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二人所负担的债务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