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系一种双务合同,并非单务合同。
此类合同系指承揽方需依照定作方所提出之特定要求进行相关工作,并在完成工作后将工作成果移交给定作方,而定作方则需根据约定向承揽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双务合同乃“单务合同”的相对称谓,特指交易双方须在合同中互相承担一定义务及享有所对应之权利的合。
在双务合同的框架下,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互为因果关系。
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或合同条款进行特别限定,否则双方应当依据等价交换原则,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先行履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