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针对特定婚姻议题所引发的众多纷争中,存在以下几大常见的法律理解上的错误认识:
首先,
当事人主动向法院
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据此做出对
起诉人较为不利的审理和裁决结果;
其次,当父母的婚姻关系宣告破裂并选择分道扬镳时,直接承担
抚养未成年子女责任的一方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视;
再者,关于
债务纠纷问题,只要其中一方声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便可据此免除其应尽的还款义务;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常见的法律误解也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