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针对特定婚姻议题所引发的众多纷争中,存在以下几大常见的法律理解上的错误认识:
首先,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据此做出对起诉人较为不利的审理和裁决结果;
其次,当父母的婚姻关系宣告破裂并选择分道扬镳时,直接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责任的一方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视;
再者,关于债务纠纷问题,只要其中一方声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便可据此免除其应尽的还款义务;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常见的法律误解也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