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拾得物品后不予以归还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
根据该法律条文,对于所发现的遗失物品,理应将其交还给合法的所有权人。
当拾得者得知了这一情况时,他们有义务立刻通知相关的权利人来进行领取,或者直接提交给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
此外,在相关部门接收遗失物品之前以及在物品被权利人领取之前,拾得人都应该尽职尽责地妥善保管好这些物品。
如果因为拾得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品遭受损坏甚至完全丧失,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不承认“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就算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