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特定住所进行监视居住时限的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
所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针对那些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的,他们可以选择在已被指定的居所内接受监视居住。
在此期间,除非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否则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并与他人会面;
同时,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必须立即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