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无疑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担保之债,并且它被纳入到了诺成合同的范畴之中。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前提条件,我们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两大类:
诺成性合同以及实践性合同。
其中,诺成性合同是指只有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完备且充分的意思表示之后便能依法成立的合同,也被称为“不要物合同”;
而实践性合同则是指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之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后才能正式生效的合同类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