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内,对于环境污染行为,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的标准如下:
导致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导致森林或其它林木损毁面积超过50立方米,或是使得幼苗死亡人数达到2500棵以上;
引发人员伤亡,造成1名以上的人员死亡、3名以上的人员重伤、10名以上的人员轻伤,或者是导致1名以上的人员重伤并伴有5名以上的人员轻伤;
以及其它特殊情况。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