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那些构成违法建筑且遭受强制拆除的情况,政府并无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责任与义务。
所谓的违法建筑,则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该建筑物未按照法定程序获取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能力,或者其建设活动严重违反已获批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各项标准的建筑物。
另外,还有一类特殊的违法建筑类型——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建设项目审批并进而进行违法新设、扩张、改造的建筑物。
对于被界定为正式建筑或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的情况,政府应依法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被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的情况,政府将不会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