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委托合同是一种诺成性且非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当委托人选择将自己的事务托付给他人处理时,只有在得到受托人明确允许后才能构成双方之间的合意共识。
从受托人作出明确允诺的那一刻起,委托合同便正式生效并成立了。
关于非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需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要求采取特定的形式。
他们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协商,也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来表达各自的意愿。
然而,对于那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则被称为要式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